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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被取消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6-02-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某一家利用假期到外地游玩,并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4张返程机票。然而在返程前一天,张某突然接到航空公司发来的短信通知,因航空公司计划原因航班取消。由于行程紧张,为避免影响后续计划,张某在联系航空公司协商未果后,立即在网络平台办理退票,并重新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同日返程航班,由此支出机票差价1862元、行李托运费320元。

  事后,张某与航空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机票差价、行李托运费、行程影响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一家购买机票后,双方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因自身计划取消航班,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一家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本案中,张某一家为避免影响行程重新订票产生的机票差价和行李托运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对其主张的行程影响赔偿,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无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张某一家支付机票差价及行李托运费用共计21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发生航班延误、取消,该怎么维权?

  第一,旅客在旅行中遇到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向承运人和机场求助或投诉。如果其未能满足诉求,可以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寻求解决。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证明的,航空公司必须出具。交通部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明确,若消费者发生投诉,国内航空公司要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在2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注意保存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取消航班而滞留机场的餐、宿票据及因航班延误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的凭证,必要时可以录音和拍照,以便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第三,保持理性并及时维权,千万不能采取身体暴力或者语言暴力的方式维权。例如,罢乘、霸机、冲闹机场、冲撞工作人员等,否则可能受到警方的治安处罚。一般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迟延运输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限于旅客直接损失、合理损失,例如因航班改签造成的改签费用、因退票及重新购票产生的差价、因航班变动造成的必要交通食宿费用以及旅客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旅客,遇到航班取消时应理性维权,明确索赔范围,同时注意保存购票凭证、承运人通知以及同承运人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盲目起诉或过度维权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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